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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维权提示
发布时间:2017/7/28 11:30:00 浏览数:854
为使广大市民在长假期间能“明明白白消费”,更好地依法维权,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旅游消费维权的提示。
提示一:促销式样多,仔细辨广告
规范的旅游广告,须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地址等翔实内容。不规范的广告往往缺少上述内容,仅冠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某某旅游咨询公司”的名称。
提示二:出游认资质,报名看证照
参加旅游团报名时要注意查看旅行社的“照”和“证”,即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国家旅游局或当地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须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质量保证金数额和许可证有效期等内容。出境游是特许经营的业务,在参加出境旅游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不要到未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和其他机构报名出游,以免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提示三:合同是根本,发票不可少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对旅游内容、费用、退团、合同变更以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旅游者应对合同的条款仔细阅读,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的标准、交通工具的标准、餐饮的次数和标准等等。合同、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游客在缴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并妥善保存好,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旅游价格并非越低越好,报名签约时应明白团费价格构成,自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和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示。旅行社和导游都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购物活动(包括地点和次数)应在合同中明示,行程计划安排之外的购物活动,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
提示四:消费要理智,守法最重要
旅游者要依法维护权益。旅游者须遵守我国及相关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参加自费项目不要违法,在旅游过程中不要参加黄、赌、毒活动,若参与这些活动造成的任何问题,后果都由旅游者自己负责,不要轻信当地地接社导游出示的供游客选择的所谓某国某地旅游部门推荐的“自费项目表”。
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出游报名所在地的市、区(县)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游质监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投诉时效为90天,旅游者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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